哪些情况下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别再傻傻被开发商忽悠了

2018-10-14       浏览次数: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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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房者在购买房屋后,如果因为个人原因无故退房的,属于违约行为,需要向开发商缴纳违约金。但是如果是开发商在某些方面未能按合同履行约定时,购房者就可以有效退房。毕竟谁的钱都不是大风刮来的,遇到问题的时候,要学会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购房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合理的要求退房呢?

一、逾期交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交房超过一定期限,购房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予以退房,并要求返还房屋价款和利息,双倍返还定金,赔偿损失。当然购房者也可以不解除合同,只追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约责任,对此购房者有选择权。

二、房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

主要表现是室内装修不符合约定的材质、规格、布局、结构等,若经修复能够符合约定,购房者不能退房;如不能修复,或轻修复仍不能符合规定,则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予以退房。

三、没有产权证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原因,购房者不能依约取得产权证书,购房者可以退房。

四、购房合同无效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的直接结果是因为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购房者退还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退还房款。

五、套型或面积误差超过一定比例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按套计价的预售房屋,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时,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时,合同中对此还未约定处理方式的,购房者可以退房。

六、变更规划、设计

已预售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变更规划、设计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的情况时,应在10天内书面通知购房者,购房者在接到通知后15天内选择是否退房。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的,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

七、在建工程转让

房屋预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在建的房屋建设工程,应该将房屋建设工程转让的情况书面通知购房者。购房者有权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要求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购房者未按照规定要求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应当由房屋建设工程受让人继续履行商品房预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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