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逾期交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交房超过一定期限,购房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予以退房,并要求返还房屋价款和利息,双倍返还定金,赔偿损失。当然购房者也可以不解除合同,只追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约责任,对此购房者有选择权。
二、房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
主要表现是室内装修不符合约定的材质、规格、布局、结构等,若经修复能够符合约定,购房者不能退房;如不能修复,或轻修复仍不能符合规定,则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予以退房。
三、没有产权证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原因,购房者不能依约取得产权证书,购房者可以退房。
四、购房合同无效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的直接结果是因为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购房者退还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退还房款。
五、套型或面积误差超过一定比例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按套计价的预售房屋,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时,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时,合同中对此还未约定处理方式的,购房者可以退房。
六、变更规划、设计
已预售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变更规划、设计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的情况时,应在10天内书面通知购房者,购房者在接到通知后15天内选择是否退房。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的,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
七、在建工程转让
房屋预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在建的房屋建设工程,应该将房屋建设工程转让的情况书面通知购房者。购房者有权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要求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购房者未按照规定要求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应当由房屋建设工程受让人继续履行商品房预售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