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生产自用燃气供应站点(LNG)办理审批法律规定

2020-05-18       浏览次数:13741

扫描到手机,新闻随时看
扫一扫,用手机看文章
更加方便分享给朋友

企业生产自用燃气供应站点(LNG)办理审批法律规定

    一、企业内部的燃气供应站点,是否符合城市燃气规划,不符合城市燃气规划的,燃气主管部门提出并主张其违法:

依据:

    1、《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在城市燃气管网规划范围内不得建设瓶组气化站;已经建成的,在城市燃气管网覆盖瓶组气化站供气区域时,其供气管网应当并入城市燃气管网。

    2、国家《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二、气瓶作为特种设备,符合国家对特种设备及使用特种设备的相关规定,如: 设备本身是否合格并在使用前或使用后的规定期限内已向安监部门备案,是否取得充装许可证等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

1、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

2、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3、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4、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

(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5、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6、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三、燃气供应站点是否为单位自行建设,产权为自己所有,且只为内部生产所用

依据(根据法理推测):

  “单位为内部生产”所设立的燃气供应站点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据此,应该理解为“单位为自己内部生产所用燃气,且该供应站点为自己建设,可不用再取得许可证”。如是他人为企业建设、提供,设备产权为他人所有,就不能适用该条作为“内部生产所设立的供应站点”。

    四、企业为内部生产所设立的供应站点手续是否齐全、取得符合规定的竣工资料并备案,是否符合安全储存条件,如不符合或不具备说明违法

    依据:

1、《山东省燃气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山东省燃气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或者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建站所需要履行的安评、环评、土地规划、发改委、住建局的批复(是否符合燃气规划)、消防手续等等,仍然需要具备并经过审批,不具备或未具备相关手续的,主管部门应予查处。

  依据:《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并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同意后,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条 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燃气工程。

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二)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和燃气供应站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三)燃气设施,是指气源生产厂家以外的储气厂、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储配站.....及其附属设施的总称。
(五)燃气供应站点,是指为用户供气的瓶组气化站、瓶装供应站、燃气车辆加气站等。

  依据:消防方面的法规或规章(消防大队)

1、《山东省消防条例》

    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消防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审核或者备案。应当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应当备案经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或者报送备案,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经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核实后,提请主管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二)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的设置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2、国家《消防法》

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已经设置...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3、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

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五)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依据:《安全生产法》(安监部门)

1、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2、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3、第六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必须严格......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发现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环保方面(环保局)

1、《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能源...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

土地规划手续由国土局审批管理,未办理立项手续可向发改委举报。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六条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关于建设项目的范围

   《条例》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固定资产投资方式进行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包括国有经济、城乡集体经济、联营、股份制、外资、港澳台投资、个体经济和其它各种不同经济类型的开发活动......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饮食娱乐服务性行业,也属《条例》管理范围。

五、瓶组气化站是否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强制性条文的要求,不符合说明设计规范不达标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9.3.2(强制性条款)  气瓶组应在站内固定露天(可设置罩棚)设置。气瓶组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9.3.2的规定。

 气瓶组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项 目

气瓶总容积

2

>2-4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25

30

民用建筑

12

12

重要公共建筑、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24

30

道路(路边)

主要

10

10

次要

5

5

注:气瓶总容积应按配置气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单个气瓶容积不应大于410L。

 

凡注明"来源:临沂市房产网"的稿件为本网独家原创稿件,引用或转载请注明出处。
关键词:
0相关评论

热点楼盘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