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开发区长期圈地招商困难开发度低将被降级、撤销

2018-10-12       浏览次数: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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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开发区条例(草案)》提出,未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设立开发区。对长期圈占土地、招商引资困难、开发程度低的开发区,按照相关程序和权限核减开发区核准面积或者予以降级、撤销(或者申请撤销),并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向开发区公布放权目录,对暂时未下放的职权,可以通过在开发区设置服务窗口等方式开展工作。探索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和处罚权改革,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平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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